第五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是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在其货物已报关离境,已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并已经外管局核销后,按照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凭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项必经手续,它是税务部门据以审核、批准并办理税款退库的重要依据。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企业如果不提出退(免)税申请,税务部门一律不办理该货物的出口退(免)税。
目前,北京市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全部实行出口货物退税电算化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及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购买物品和劳务等的退税实行手工申报办法。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以一般贸易为例)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所应附送的凭证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持有关凭证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按照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程序的要求,这些凭证可分为进货凭证和出口凭证两类。
出口退税需报送的进货凭证主要有:经征税机关认证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退税需报送的出口凭证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和出口销售明记账凭证复印件等。上述资料必须装订成册。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和外销发票
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必须凭有关单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在申请退(免)税时必须提供销售明细帐和外销发票。
企业出口销售的货物,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工业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
出口企业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企业应将内、外销货物分别记帐。
出口企业外销发票格式尚未统一,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作为凭证报送,企业自行制作。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右上角注明“出口退税专用”的黄色报关单,上面必须盖有各海关在退税部门备案的海关验讫章和海关人员签字或印章。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外汇管理局对出口企业的收汇经审核已确认的一种证明单据,是出口企业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所应附送的凭证之一。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认定的;
(3) 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 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不满一年的,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计算。
(5) 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 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对于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出口货物退(免)税其他凭证资料
操作流程:
1、录入数据
在基础数据采集中按照出口退税申报资料的登录要求录入有关数据。
2、生成本次申报
在数据加工处理中汇总增值税进货凭证,汇总消费税进货凭证,然后检查所有数据,通过系统设定的基本申报资格检查,自动生成预申报退税数据软盘,经过税务部门预审后,出口企业须将审核未通过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形成正式申报。
3、打印申报表
在数据统计上报中做查询本次退税申报数据,打印增值税进货凭证表,增值税退税申报表和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4、生成退税软盘
在数据统计上报中生成退税申报软盘。
5、反馈信息
可做相关工作内容:读入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查询反馈信息,确认实际退税数据,查询增值税进货凭证已申报数据,查询消费税专用税票已申报数据。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纳税及免抵退税申报时间及资料凭证
1、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间及资料凭证
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且于财务作销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免抵税申报。
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免抵退税申报时间及资料凭证
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应附送的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③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提供核销单的规定与上述外贸企业相同)
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⑥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⑦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及凭证:
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且于财务作销后,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写《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并持下列单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委托出口货物须提供受托方国税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 出口发票、出口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未按期申报及补齐有关单证的处理:
出口企业未按期申报,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六类企业除外)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电子化管理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现行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具体包括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子系统(分为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两个版本)。
(一).外贸企业退税申报子系统,大连技术支持网站
www.taxrefund.com.cn/下载7.0版
外贸企业申报系统:外贸企业将出口货物的有关单据匹配完成后,分别按进货凭证信息和出口凭证两部分录入电脑,经过基本申报资格检查,检查企业申报数据的自身一致性和逻辑性,将可申报数据自动计算并读入平均单价和平均退税率,按次生成退税申报软盘。子系统分成7个功能模块: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加工处理、预审反馈处理、退税正式申报、审核反馈处理、年终清算申报和系统维护等。
1、外贸企业退税申报资料要求。我市采用分散录入方式由企业进行申报。出口企业需要 2、外贸企业将合法有效的退税凭证录入计算机,通过系统设定的基本申报资格检查,自动生成申报退税数据软盘,报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依照税务部门的审核结果对已申报数据进行处理。
(二)生产企业申报系统:大连技术支持网站
www.taxrefund.com.cn/下载5.0版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生成免抵退税预申报电子数据,报退税部门预审。申报系统有: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申报、申报数据处理、反馈信息处理、综合数据查询、年终清算和系统维护等模块。
1、生产企业退税申报资料要求。出口企业需要将报送的退税资料按有关要求装订成册。
2、生产企业将合法有效的退税凭证录入计算机,通过系统设定的基本申报资格检查,自动生成预申报免抵退税数据软盘,经过税务部门预审后,生产企业须将审核未通过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形成正式申报。
生产企业将正式申报资料和数据软盘报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依照税务部门的审核结果对已申报数据进行处理。
第七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违章处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又非常敏感的工作。由于它涉及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因此,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违章处理就是对违反税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依照税法规定给予的制裁,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提高出口企业及有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文件精神,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免)税帐簿凭证的。
3.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二、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检查人员提出理由并报经上级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补税担保,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四、 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期限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附注:
1、 查询出口退税科通知请登录出口退税科邮箱(E-MAIL):
CKTS63863952@SINA.COM登陆新浪网站(
WWW.SINA.COM.CN)后,录入会员代号:ckts63847857密码:000000
2、 下载退税申报程序、进行申报业务咨询请登录大连技术支持网站
www.taxrefund.com.cn/ 咨询电话:0411-85865678转803/810
3、 北京市国税局网站
www.bjsat.gov.cn/
4、 申报系统“用户名”为sa ,每次下载申报程序首先“进行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操作,修改海关代码。生产企业应注意:分类管理代码一般为C,计税计算方法,纳税人类别,进料计算方法等项目按企业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