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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路收费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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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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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
7月29日《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近日出台《北京市公路条例》,条例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该条例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全国性的《公路法》还没有完善以前,这种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公路管理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尝试。北京市出台的这个条例,无疑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立法行为。
我们知道,任何一次投资行为,事先都要经过预算设计,如果把经营公路也视为一种市场投资,当然也得先把账算清楚。投资方要投资一条收费公路,之前肯定要拟订方案,以确定收费额度、收费方式、收费期限等等,根据方案,投资方才能与政府部门签订协议,形成经营授权关系。若干年后,收费期限到了,不论投资方是否收回投资,收费行为都应该及时停止。
然而,我国很多地方的公路投资并不是严格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的。一些公路经营者(无论是公营还是私营)根本就不按经营协议来操作,甚至使协议成为一纸空文,而作为监管者的公路管理部门要么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么与经营者穿一条裤子,一个鼻孔出气。于是,一些地方的公路收费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无论收费站收了多少钱,最后都是不够还贷款的;无论收费合同上收费年限定为多少年,最后一般都需要延长。
因此,仅仅出台《公路条例》,不一定能从根本上破解公路收费乱象。长期以来,公营也好,私营也好,收费站为什么敢肆无忌惮地乱收费?除了缺乏制度的强力约束外,更重要的一点在于,在“以路还贷”和“以路养人”的公路经营体制下,少数公路已彻彻底底地变成部门或投资者的“私路”。正因为如此,才使得本来应是公共资源的公路,在某些政策的默许之下,成为部门和私人掠夺的“香饽饽”。可见,解决不好公路姓“私”姓“公”这一问题,而只是从整顿秩序、规范制度等角度来做改进,很可能只是“治标不治本”。
看来,要想既保持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的市场性,又让公路姓“公”,无疑是一大难题。目前,较为现实的做法是:一方面,要更加细化有关法律法规,比如,哪条路要还贷,还贷比例是多少,还贷进度怎样,还贷方式如何,这些问题都需要在透明化的制度下让公众参与论证,不能只凭某个部门说了算。另一方面,要让公众来监督收费过程,比如,收费期如何确定,收费额度是否合理,如何对收费进行审计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高度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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