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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仲裁范围
keaid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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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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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仲裁范围
我国海事仲裁范围依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为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过程中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具体为:
(1)关于船舶求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损坏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 设施所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代理、拖带、打捞、买卖、修 理、建造、拆解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 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涉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 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议;
(6)对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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